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招聘职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招聘的职工。 第三条 我公司新进职工,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国资委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所招聘职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职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 (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招聘职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以满足公司实际发展需要。 年初公司各部门分管领导提出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需要支部委员会和按照三重一大规定,专题例会讨论通过,职工代表监督,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 人事管理部门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职工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组织面试; (五) 根据面试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实习期; (六) 实习期满通过考核后体检; (七) 体检通过后调档政审; (八) 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九条 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公司急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程序,经公司考核,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第十条 新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与新进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一条 新进职工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不再续聘的,需至少提前2个月告知,到期后多发1个月离职工资。 第十二条 招聘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聘任工作需要市水务局、市国资委的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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